文化事业
《公共图书馆法》的实施给图书馆带来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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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图书馆事业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图书馆资源日益丰裕且日趋开放, “零门槛” “零距离” 的服务吸引了大量读者走进图书馆,图书馆人为做好一名知识的传递者而感到无尚荣耀。2017年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了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说明了我国新一代领导人对图书馆事业的高度重视。

《公共图书馆法》施行已经一年多了,通过一年来的学习、实践,我深深感到《公共图书馆法》对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为公共图书馆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公共图书馆缺少经费,缺少社会资助,导致设施不全、资源匮乏。特别是我国中西部地区,图书馆稀少,文献资源贫瘠。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 ,第一次从文化纲领、文化目标、文化政策等方面阐述文化强国的“中国道路”,这是我国文化发展历程中划时代的历史贡献。

从此,政府对公共图书馆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改变了只注重发展经济,忽略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的状况。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公共图书馆数量为3076个;2017年全国公共图书馆数量达到了3174个,较2012年增加了98个。

《公共图书馆法》出台后,上海图书馆东馆正在浦东花木地区紧锣密鼓地建设中,这座11.5万平方米的现代化公共图书馆预计将于2020年竣工。另外,我从湖北省图书馆评估现场获悉,自2018年起,湖北省各地公共图书馆新馆建设进入新一轮高潮,全省计划补助建设资金2.5亿元,已有41个市、县图书馆立项,占公共图书馆总数的38% ,规划建设面积37.44万平方米。公共图书馆迎来发展的“黄金时代”。



上海图书馆东馆效果图




《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三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

2000年以前,上海市各级公共图书馆服务能力参差不齐,且各馆建立独立的图书借还系统,文献互不流动,资源互不共享。2001年,上海地区成立了中心图书馆,通过“一卡通”图书借阅方式,搭建起市、区、街道(乡镇)图书馆图书借阅网络,实现了资源互通互享。

2018年5月,上海市中心图书馆“一卡通” 成员馆包括市级总馆、区级分馆、街道(乡镇)级分馆共计235家,形成了“一城一网一卡一系统”的服务网络。依托于总分馆制建设,上海市各级公共图书馆为读者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图书信息检索和图书借还服务,进一步提高了文献利用率。

以上海市虹口区为例,随着区域内人口逐渐增多,文化设施愈显匮乏,仅凭两个平均面积不到700平方米的街道图书馆,难以满足30万群众的阅读需求。“十一五” 末期,为解决公共图书馆布局不均的问题,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在本区北部筹资建造了第三座公共图书馆,实现了“一区三馆” 在区域内的均衡分布,北部区域读者的借阅需求得以满足。

值得一提的是,“十三五”初期,虹口区就开始筹划建设“市民驿站”,计划在全区建立37个“市民驿站”,建设“15分钟社区综合管理服务圈”。把消除社区卫生、文化事务受理盲区,打通管理和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作为本区的“一号课题”,真正满足居民们的多元化需求。就已建成的凉城街道、嘉兴街道“市民驿站” 来看,里面不仅面积宽敞、功能齐全、资源丰富,而且环境舒适、借阅便捷。



虹口区嘉兴路街道“市民驿站”




《公共图书馆法》第十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保护和使用文献信息。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文物、档案或者国家秘密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有关文物保护、档案管理或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在知识经济时代,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尤其重要。如何让馆员了解《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知晓哪些馆藏文献属于文物,哪些图书档案属于国家秘密,这都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建议主管部门在公共图书馆行业开展全员培训,指导馆员鉴别历史文物和秘密档案,认识到保护国家文物、档案的重要性,避免犯下严重的错误。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四条指出:“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区、上海市文明行业的过程中,上海市公共图书馆制定了行业服务规范,作出了“一视同仁,耐心细致,及时快捷,想方设法”的服务承诺。馆员们找差距、补短板,严于律己,遵守规范,力争做到精细化管理、标准化服务。

但是,上海各级公共图书馆几乎都发生过干扰图书馆正常服务的事件。社会上的个别闲散人员,时常会在图书馆里招惹是非。馆员好言相劝,他置之不理;馆员严肃教育,他呵斥你态度不好。有的读者为了逃避支付逾期费,就责怪馆员没有办理续借手续;有的读者想占有一本热门书籍,就谎称自己书已归还。只要馆员据理力争,他就会打投诉电话诬告你。馆员俨然成了文化服务窗口中的弱势群体,经常忍受委屈却无处申辩。

如今《公共图书馆法》明确提出,工作人员有权对劝阻无效的扰乱图书馆秩序的读者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损坏图书馆文献信息、未按照规定时限归还所借文献信息以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读者,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了法律支撑,馆员可以理直气壮地保护图书馆文献资源,维护图书馆的合法权益。

有了这条规定,馆员可以依法办事,可是“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 如何来界定?对不文明的读者反复劝阻无效时,应该以怎样的方式停止对其服务?是否需警方出面干预?这都是摆在图书馆员面前的一道道难题。

一部新诞生的法律,很难做到尽善尽美。各地公共图书馆在学习贯彻《公共图书馆法》的过程中,确实在某些方面产生了困惑,这些困惑有必要提出来,请政府部门、法律专家加以重视。希望政府部门根据公共图书馆在学习贯彻《公共图书馆法》的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疑点,出台相应的解释或补充条款,解答图书馆员对《公共图书馆法》部分条款理解不透的问题,保证该法能够正确有效实施。






《公共图书馆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不一定会主动学习《公共图书馆法》,不一定能详细了解《公共图书馆法》的具体内容。所以在宣传贯彻《公共图书馆法》的过程中,图书馆会遇到一些瓶颈。

例如,《公共图书馆法》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可是, 有些城市的街道(乡镇)政府在对辖区内的公共图书馆经费拨付标准上仍存在不统一的做法,时而增加,时而减少,与街道经济增长不同步,全凭主要领导对文化工作的重视程度。由此看来,如何在政府部门里开展《公共图书馆法》宣传工作,是图书馆人需要尽力做好的一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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